小吴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最近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精简人员,HR找他谈话:“你主动写份辞职申请,按个人原因离职,离职证明上体面,后续背调也好说,公司可以在补偿上额外再给一点。”小吴心里犯嘀咕:明明是公司要裁人,凭什么让我主动提离职?如果是公司辞退,不是应该给经济补偿吗?
小吴的警觉不无道理。在劳动法上,由谁提出解除、以什么理由解除,直接决定他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能拿多少,也会影响后续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不是“面子”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权益问题。
今天,天习律师事务所就带你把这一层关系理清楚:主动辞职和被辞退,差别到底有多大?
很多劳动者以为“辞职就是我提出来的,肯定什么补偿都没有”。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主动辞职在法律上其实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情形。
情况一: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自己确实想换个环境、另谋发展;
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你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克扣工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劳动者在辞职申请表上填了“个人原因”,事后才提出实际是因为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才被迫离职。好在他保留了与人力经理沟通的录音,录音中明确记录了他曾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写明真实原因但被拒绝的事实。正是这份关键证据,最终帮助他成功主张了经济补偿金。千万别小看离职时那一行字的写法,它可能直接决定你能不能拿到这笔钱。
律师提示:被迫辞职时,离职文书里的“离职原因”极其关键。务必写清楚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法定事由,并保留聊天记录、书面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否则事后很难证明“被迫”,极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原因辞职”,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根据解除的合法性,分为三种情形,对应的补偿标准完全不同。
情形一: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辞退,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很多劳动者只盯着离职时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却忽略了失业保险金这笔同样重要的权益。能不能领失业金,同样取决于“是谁、以什么理由离职”:
主动辞职(自己不想干了):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被辞退、被裁员,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满足条件可以申领。
领取失业保险金通常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律师提示:一笔是眼前的“补偿/赔偿”,一笔是离职后的“失业金”,两笔都和你签字时的“离职原因”挂钩。公司劝退,千万别为了所谓的“体面”随手写下“个人原因”,先谈清楚补偿方案,白纸黑字写进协议,拿到补偿再签字。
回到小吴的处境:公司想让你走,却让你写“个人原因”,别急着签。
先弄清三件事:是谁提出解除、离职原因怎么写、补偿怎么给。公司承诺的补偿,要白纸黑字写进协议,确认到账后再签离职文件。
拿不准该不该签,欢迎联系天习律师。别让一句“个人原因”,变成你离职时最贵的一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