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林某突然收到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公司增资扩股、稀释他的股权。可林某根本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也没参加过表决;翻看章程,这种重大事项明明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种“抽屉决议”有效吗?法律上,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不同状态,维权路径和期限各不相同。
一、三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要求;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作了进一步细化。
二、实务要点
三种情形的边界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属于可撤销,受六十日除斥期间限制;程序严重缺失、形同没有作出决议的,属于不成立。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但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交易安全受法律保护。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取得决议文本、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等材料,判断决议属于哪种瑕疵。第二步,对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分析决议内容与程序是否合规。第三步,根据情形选择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撤销决议或者确认决议不成立。第四步,注意期限: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确认无效与确认不成立一般不受六十日限制。第五步,取得生效裁判后,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撤销或者变更。
四、证据要点
需要准备和保存的证据包括:股东会决议文本;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公司章程中关于召集程序与表决比例的规定;未收到通知的送达记录;决议所涉交易文件;公司登记变更记录。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六十日起诉期限过了,还能告吗?答:撤销之诉超过六十日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但如果决议存在无效或者不成立的情形,仍可以主张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具体要看瑕疵的性质。
问:会议程序只有轻微瑕疵,还能撤销决议吗?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对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问:决议被撤销后,公司已经和第三方签的合同怎么办?答: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但相关责任可以在公司内部依法追究。
六、唐程义律师简介与咨询
唐程义律师执业十余年,现任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及公司类案件近千宗。唐律师深耕公司法领域,执业轨迹围绕企业与股东的法律需求,长期为企业股东、公司治理与解散清算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熟悉公司司法解散、强制清算等程序实务,接受全省范围内公司法咨询与委托,服务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和股东客户。唐律师办案坚持依法维权、透明沟通、不承诺结果,“先评估、后委托”。
【咨询与预约】
唐程义律师咨询电话:13316253830、18924242307、4006881681、4008556056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行信中心3201、3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