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某技术公司(化名,下同)拖欠园区某物业公司(化名,下同)一个月的物业租金,某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均无果。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双方未进行续约。
2023年1月9日下午,某物业公司员工张三(化名,下同)与李四(化名,下同)按照园区物业负责人王某的指示,到某技术公司更换新锁。换锁后,李四询问张三该公司还会不会回来,张三回复应该不回来了。于是,李四便提议让张三带走某技术公司“遗留”的物品,张三同意了该提议。
随后,张三与李四“带走”了香烟4根、笔记本电脑2台、冲击钻1台、铜钱2枚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0839.77元)和现金人民币10元。
当天傍晚,张三接到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后立即将“带走”的物品返还给某技术公司,除了一支香烟被吸食外,其他物品均完好无损归还至某技术公司。
案发后,张三与李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向某技术公司赔偿,并获得了某技术公司的谅解。
2023年1月10日,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2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6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PART 02 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PART 03 检察院认为
张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获得某技术公司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
PART 04 律师结语
首先,张三在李四提议下实施盗窃行为,且期间张三与李四商量等确认某技术公司不回来后再将取走的“遗弃物”进行处理,可见张三系临时起意,并非蓄谋已久,主观上没有窃取大额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其次,张三于当天傍晚收到物业公司负责人电话后立即将赃物返还给某技术公司,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全部盗窃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再者,张三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且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张三自动退赃、退赔并取得某技术公司的谅解,没有对某技术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张三在犯案前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家庭中重要的经济支柱,且系初犯,经过此次教育后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结合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获赃较少、获得某技术公司谅解,具有稳定工作,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应当给予张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让其尽快、顺利地回归家庭、工作与社会。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