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竟然又被告上法院?

案件简介

庄某(化名,下同)与庞某(化名,下同)均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某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业主群内发布有关垃圾分类提醒的通知后,庞某与庄某对此事的看法不一致,2024年2月7日至2月17日期间,两人在群内的讨论因而逐渐演变为口角争执,并伴随着激烈的言论攻击。

庞某在争执过程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对庄某进行攻击,进而将庄某的结婚证照片擅自发至该群内,并在庄某的自拍照片上P上侮辱性文字后发布在该业主群内(群内有200多名成员)。

庄某随后邀请其配偶加入群聊,二人与庞某在群内继续争吵,庄某的配偶也在群内对庞某使用了侮辱性词汇,争执进一步升级,双方遂报警。

2024年2月23日,庞某发布了道歉声明,但庄某夫妻认为这则道歉声明,通篇都在对庄某夫妻进行无端指责,毫无悔意。

2024年3月26日,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就案涉纠纷达成调解,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约定不得因此事再打击、报复、恐吓、威胁对方等。

之后,庄某称因庞某在业主群内的侮辱性言论及泄露个人信息行为,遭受精神痛苦,遂提起诉讼,要求庞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维权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庄某的部分请求,判决庞某书面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并驳回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庄某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庞某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拒绝赔偿及道歉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州***法院(2024)粤****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庄某主张庞某对其构成网络侵权,要求庞某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庞某与庄某因小区公共事务在小区业主群产生争执,双方均针对对方发表了不当言论;庞某在此过程中将对庄某有侮辱性质的肖像图片发表在小区业主群,庄某及其配偶就庞某的行为在小区业群进行了反击。故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扩大均有实质性直接过错。此后,双方报警,并于2024年3月26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就案涉纠纷达成调解,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

根据调解协议书内容:“一、甲、乙双方互相谅解,乙方(庞某)不能用粗口等方式辱骂甲方(庄某、金某)等人,关于此事的任何言论到此为止。二、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三、甲、乙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打击、报复、恐吓、威胁对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双方已就2024年3月26日以前发生的纠纷达成互相谅解且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至于上述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条款内容,结合调解协议的整体内容来看,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但庄某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为庞某在2024年3月26日前对其存在侵权行为,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庞某在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后对庄某存在打击、报复、恐吓、威胁或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庄某在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后,仍就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前在小区业主群内发生的争执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与其在调解协议中的承诺不符,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庞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庄某主张的隐私权问题。庞某虽在案涉微信群中发布了庄某的自拍照片及结婚照,但该两张照片均系庄某已自行在社交平台上公开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庞某的发布行为未侵害庄某的隐私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庄某要求庞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未支持庄某的诉请,是基于庞某与庄某对纠纷的发生、扩大均有实质性直接过错且双方纠纷已经公安机关调解了结,并非认可庞某的行为。今后,双方均应遵守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处理分歧。

综上所述,庞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庄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律师结语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便捷等优点。从法律效力来看,调解书是法院或调解机构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制作的法律文书。一旦调解书生效,它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案中,庞某与庄某因小区公共事务在小区业主群产生争执,双方均针对对方发表了不当言论,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扩大均有实质性直接过错。

2024年3月26日,双方曾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就案涉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首先,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从签署的调解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已就2024年3月26日以前发生的纠纷达成互相谅解且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虽然协议中载有“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是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庄某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为庞某在2024年3月26日前对其存在的侵权行为,并未显示庞某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庄某存在新的打击、报复、恐吓、威胁或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庄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就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前在小区业主群内发生的争执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调解协议中的“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庄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在调解书下达之后,当事人是否还有上诉的权利呢:

1.调解书未生效前:如果调解书尚未生效,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2.调解书生效后:一旦调解书生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或上诉。但有以下例外情况:

重大误解: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

欺诈、胁迫:若能证明调解过程中有欺诈或胁迫行为,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撤销。

违法内容:如果调解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书无效。

所以,在签订调解协议之际,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同时,调解书的下达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了所有上诉的权利,对于调解后仍未解决的民事争议,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

主办律师丨许明剑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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