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沈某(化名,下同)与方某(化名,下同)经交往了解后,于2006年6月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的第三年,沈某生下一子。
然而,儿子出生后,方某的母亲搬来与他们同住,原本应是三代同堂的温馨画面,却因婆媳间难以调和的差异与误解,逐渐蒙上了一层阴影。
沈某指责方某在面对婆媳矛盾时缺乏积极的解决态度,即便是自己主动提出协调,也往往遭遇冷漠的回应。沈某与方某因此矛盾频发,不知不觉,双方至今分房睡已逾十年。
这些生活琐事如同细沙,日复一日地侵蚀着他们之间的情感纽带,使得矛盾与隔阂日益加深。
2023年初,沈某两次预约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以此结束这段婚姻,但均因方某不应允无法办理。
2023年4月,沈某告诉方某因为工作单位取消通勤车,之后,沈某遂于工作单位附近租房居住,在周末、节假日会回家照顾、陪伴儿子。
2024年2月,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7月,方某见到法院张贴的离婚诉讼送达通知书后,因一时冲动砸门,沈某于房间内报警,之后沈某在民警的陪同下离开。
在法庭上,沈某提出了如下请求:1.判令准予沈某与方某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归沈某抚养,方某按10000元/月的标准向沈某支付儿子抚养费至儿子大学毕业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诉讼费由方某承担。
方某则称,希望能与沈某和好如初,尽管婚后偶有争吵,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不存在夫妻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不准予沈某与方某离婚。
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沈某与方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对此,双方应认识到婚姻生活并非永远一帆风顺,夫妻间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矛盾。双方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需积极沟通,正确处理,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为改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调整相处方式,是有和好可能的,沈某与方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法院不准予沈某和方某离婚。
律师结语
离婚通常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基于共识,和平自愿地结束婚姻关系;二是诉讼离婚,涉及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以解除婚姻。
诉讼离婚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婚姻关系还有一丝的挽救余地,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充分性,对法院的最终裁决具有直接影响。
本案中,法院不准予沈某与方某离婚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婚姻基础与感情状况:沈某与方某是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的,这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婚姻的建立是否基于自愿和相互了解。
2.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尽管沈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列举了如婆媳矛盾、分房睡超过十年、曾尝试离婚登记但因方某不配合而未能成功等事实,但法院认为这些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3.方某在答辩中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指出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且沈某搬离住所是出于工作原因,并非完全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4.婚姻挽救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双方应积极沟通,正确处理,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为改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调整相处方式,是有和好可能的。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作出一次性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裁判依据通常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主办律师丨林婷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