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的欠款还能要回吗?

01 案件简介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因阿杰与李姨的女儿是初中同学,李姨出于信任,先后多次向阿杰出借资金用于生意周转,累计金额为26万元,阿杰口头承诺愿意按照月息1分支付利息。具体借贷事实如下:

2010年8月12日,李姨通过银行转账向阿杰出借5万元;
2011年1月29日前,李姨以现金交付方式又陆续向阿杰出借21万元;
2011年1月29日,阿杰向李姨出具了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借款12万元和14万元,确认了借款总额为26万元。

借款之后,鉴于李姨年事已高,自2012年起由其女儿代为向阿杰催款。2017年至2024年间,李姨的女儿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通讯方式持续催讨,阿杰在微信对话中多次作出“争取今年处理”“在想办法筹钱”等还款承诺,并于2024年2月再次表示“一直在想办法”“你放心”,始终未否认过26万元的债务。

为最大限度维护李姨的合法权益,本所丁月宾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就证据梳理、财产保全及诉讼策略展开工作,并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下:
一、阿杰向李姨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借款内利息219093.33元(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出具借条之日2011年1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月息一分利率计算);
二、阿杰向李姨偿还借款逾期利息196733.33元(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息一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
三、阿杰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阿杰辩称仅认可收到银行转账形式的5万元借款,并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免责。

02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阿杰偿还李姨借款本金2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2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李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李姨、阿杰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借款金额,综合李姨提交的2张阿杰亲笔签名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李姨女儿向阿杰催还款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姨女儿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分析如下:

(一)对于2010年8月12日李姨向阿杰转账的5万元:李姨提交银行流水佐证,阿杰亦予以确认,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李姨2010年8月12日向阿杰转账的5万元属于借款。

(二)对于李姨主张出借的21万元现金:首先,在微信聊天记录中,2024年2月17日,李姨的女儿明确表达阿杰欠款26万元,阿杰并未予以否认,且在后续李姨女儿催要还款时,阿杰亦表示“一直在想办法筹钱”等。其次,阿杰确认12万元借条的真实性,但仅认可借款金额为5万元,又未给出合理的解释;阿杰否认14万元借条的真实性,却又拒绝法庭提出的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依法采信李姨提交的两份借条的真实性。而阿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知晓签订借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法院认定李姨主张其向阿杰现金出借21万元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认定李姨向阿杰现金出借21万元。综上,李姨主张阿杰偿还借款26万元,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李姨主张与阿杰口头约定利息,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李姨主张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因阿杰未依约还款,已造成李姨一定程度的资金损失,理应向李姨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自李姨起诉时即202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李姨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两张借条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且根据李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姨的女儿自2017年至2024年间多次联系阿杰,要求阿杰偿还对李姨的债务,而作为李姨的女儿且与阿杰是初中同学,由李姨女儿向阿杰主张权利,符合情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杰与李姨女儿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阿杰数次在微信回复李姨女儿“一直在想办法”“争取处理”,并未否认案涉债务的存在。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李姨的涉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阿杰抗辩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

04 律师结语

十余年欠款能否追回?可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在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抗辩。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在此期间持续主张权利,例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催讨欠款,并且债务人作出过还款承诺,那么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这种情况下,即使欠款时间超过十年,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在本案中,由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借款发生后十余年间,李姨授权其女儿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持续催讨欠款,且债务人阿杰多次作出还款承诺。虽对方始终未实际履行,但上述行为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使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李姨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通过持续主张权利,成功保全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通过转账记录、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并判决债务人阿杰偿还本金2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主要诉讼费用。这表明,即使借款时间较长,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催款行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律师提醒

1.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应注意保存借条原件以及催收证据,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尽快通过如短信、微信、邮件等可还原事实的书面方式向债务人催讨欠款,并保留相关证据(更换存有聊天记录的旧手机之前一定做好证据固定以免证据丢失)。每次有效的催款行为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2.书面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以及维权费用:在出借资金时,建议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以及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权人维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等条款。未约定利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利息主张,债权人委托律师的费用也需明确,否则也会由债权人自担。

3.大额现金交付需谨慎:大额现金交付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条,以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4.诉讼时效的延续: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起诉,应通过持续主张权利来延续诉讼时效。例如,定期发送催款信息或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

主办律师丨丁月宾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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