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简介
小明(化名,下同)与小霞(化名,下同)经朋友介绍相识。小霞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个人征信问题未获批准,遂请求小明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13万元。小明同意后,小霞向小明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3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利息按银行实际收取计算,并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罚金及律师费等违约责任。
小明通过两家银行分别贷款8万元和5万元,并将全部款项分三笔转给小霞。小霞向小明支付1万元作为“贷款好处费”。在还款过程中,小霞通过微信转账和信用卡还款等方式累计向小明偿还61,709.12元。
然而,小霞未能按期偿还剩余款项,导致小明于2024年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实际支付金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广州银行贷款部分支付本金8万元、利息14,493.96元及罚息9.28元;华夏银行贷款部分支付本金5万元、利息3,750元及违约金875元。
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小明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小霞偿还欠款本息,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小霞立即向小明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2140元(利息金额为11230.69元);
2.判令小霞向小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19.62元(以9214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利率,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0日为219.62元);
3.判令小霞承担小明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4.判令小霞承担本案诉讼费。
02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双方确认,案涉借款本金来源于小明银行贷款,小明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小霞行为扰乱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属于上述规定中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小霞应当向小明返还收到的款项,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小明因此发生的损失。
返还金额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认定。小明为赚取帮小霞贷款的好处费,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该违法行为的相应风险和不利后果。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银行贷款利率水平,酌情认定小霞应向小明返还款项77419.12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419.1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自202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小霞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明返还款项77419.1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419.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律师结语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明通过套取银行贷款转借小霞的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一、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小霞取得的银行贷款13万元应当返还给小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1.小明为获取好处费而实施违法转贷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2.小霞明知借款来源仍接受贷款,同样具有过错。
二、返还金额计算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实际损失,判决小霞应返还款项:
1.实际损失认定:
广州银行贷款部分:本息80,000元+14,493.96元+罚息9.28元=94,503.24元
华夏银行贷款部分:本息50,000元+3,75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875元=54,625元
2.合理扣除:
已偿还金额:61,709.12元
好处费:10,000元
3.最终返还金额:77,419.12元
三、资金占用利息
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419.1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自202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法律警示意义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行为人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资金,未依约定用途使用,而转借他人。此类行为,借款人主观上逃避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客观上扰乱金融秩序,增加贷款回收风险。从金融秩序维护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从中牟利。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违法转贷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血本无归”,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风险提示而言,出借人应当严格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活动,而借款人也必须审慎核实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双方都应当对借贷行为的法律风险保持清醒认识。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周晓琪律师
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
周晓琪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理过众多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1、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
2、周某涉嫌盗窃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3、魏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4、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5、严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获缓刑
6、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7、曾某劳动争议一案(未签劳动合同获双倍工资差额)
8、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未支付产假工资获经济补偿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