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这刑吗?

01 案件简介

阿龙(化名,下同)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边商铺门面损坏。事故后,阿龙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让没有喝酒的朋友阿荣(化名,下同)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自己则离开现场。

阿荣到场后向保险公司报保险,谎称自己是驾驶人。阿龙随后返回现场。阿荣按照保险工作人员的要求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二人共同向到场民警称阿荣是肇事司机。

经民警侦查发现阿龙系实际驾驶人,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案发时阿龙血液中乙醇含量推算值最低为:100.1mg/100mL(在查获前离开现场导致抽血取样不及时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根据一定科学依据做出的血样酒精含量的推算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认定,阿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阿龙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指控其醉驾肇事、指使他人“顶包”妨害司法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本案,指派吴东鑫律师担任辩护人。吴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其中两项关键辩护意见:

(节取)

1.犯罪情节较轻。仅是在路边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未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长途驾驶。虽造成商铺门面损坏,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邱某某危险驾驶案”裁判要旨,未实质妨碍侦查取证的“顶包”行为,如未采取暴力抗拒检查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本案中,阿龙虽存在指示“顶包”行为,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即时识破,未影响调查取证;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全程配合侦查且无暴力抗拒行为。根据《醉驾意见》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排除缓刑的情形仅限于“暴力抗拒检查”等法定加重情节,本案不符合该规定,依法应适用缓刑。

02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阿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阿龙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妨害司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因挪车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阿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04 律师结语

本案中,醉驾的阿龙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阿荣“顶包”,然而,阿龙并未被单独认定构成妨害司法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原因何在?

一、“顶包”行为的法律定性

阿龙指使阿荣冒充肇事司机,共同向民警作虚假陈述的行为,称阿荣是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妨害司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该行为未被单独评价为刑事犯罪,而是通过量刑裁量权予以评价。

醉驾行为人指使他人“顶包”的多种情形,包括:在公安机关查处酒驾醉驾时互换座位逃避查处;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同车人员谎称驾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冒认驾驶等。

根据《刑法》第 307 条第 1 款,醉驾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指使人员(帮助逃避法律责任)可能构成包庇罪伪证罪。然而,并非所有此类行为均需认定为犯罪。若行为人未获取经济利益等,且行为很快被识破并承认,未实施更积极的妨碍司法行为,通常被吸收到主罪(危险驾驶罪)中评价,作为醉驾行为中的从重处理情节,但不单独追究妨害作证罪等责任。这也是本案未单独定罪的原因。

二、驾驶员与“顶包人”的责任分析

针对“顶包”案件,实际驾驶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多项罪名。对于“顶包人”,通常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所谓包庇罪,是指在明知他人系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其罪行,或者协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抹除犯罪痕迹,从而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一)驾驶员阿龙的责任

阿龙作为醉酒驾驶的肇事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他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还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指使阿荣为其“顶包”,进一步妨害了司法秩序。虽然阿龙的“顶包”行为未被单独认定为妨害司法罪,但这一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其量刑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院在综合考虑阿龙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以及短距离驾驶等情节后,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阿龙醉驾行为的惩处,也对其“顶包”妨害司法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顶包人”阿荣的责任

本案中,阿荣作为被指使的“顶包人”,虽未在本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案处理),但其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阿荣明知阿龙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仍按照阿龙的要求冒充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和民警作虚假陈述,试图帮助阿龙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还可能误导保险公司,造成保险理赔的混乱。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无论是驾驶员还是“顶包人”,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主办律师丨吴东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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