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某汽车租赁平台(化名)受车主小妍(化名)委托运营其名下保时捷车辆。2022年8月8日,汽车租赁平台称通过业务员阿金(化名)、中介阿明(化名)介绍,与小王(化名)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50日(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月4日),日租金1,500元,总租金225,000元。同日,车辆交付后,因小王方全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共计280,933元(保险公司赔付279,750元,汽车租赁平台垫付1,183元)。
汽车租赁平台多次向小王催要租金、滞纳金及车辆贬值损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租金225,000元、赔偿滞纳金及贬值损失共计25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小王答辩称,其从未与汽车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事故当天本人在西安。小王称,案涉车辆实际是老李(化名)想租用,自己仅是作为介绍人联系了某汽车销售公司(化名),汽车租赁平台所持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其留存在汽车销售公司的空白合同被他人私自补填内容所致。小王为办理保险理赔,曾按阿明要求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小王认为汽车租赁平台与小妍恶意串通,虚构诉讼。
小妍认可汽车租赁平台诉求,同意由汽车租赁平台向小王主张全部损失;汽车销售公司称系介绍汽车租赁平台与小王建立租赁关系,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老李未提交意见及证据。
02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承租人分别是何方主体,汽车租赁平台是否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车辆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汽车租赁平台主张其与小王之间成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主要依据系其提交的《车辆租赁合同》,但该份证据存在多处疑点。第一,该合同文本上有多处指印,虽然小王承认系其所按指印,但部分指印下方为空白,既无手写内容,也无打印内容,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常规操作。第二,《车辆租赁合同》上手写的租赁期限为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月4日,长达150天,租金为225,000元,而豪车租赁以短期租赁更为常见。汽车租赁平台主张案涉车辆于2023年1月4日维修完毕,并提交了该日的维修工单,该日期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日期完全一致,过于巧合。第三,《车辆租赁合同》载明的签署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而小王提交的美团外卖记录能够证明其该日在陕西西安。第四,小王称其有宝马汽车在汽车销售公司处出租,并留有空白合同在汽车销售公司处,小王提交的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车辆租赁合同》的条款完全一致。第五,小王于2023年5月6日向汽车销售公司的阿明询问为何会无缘无故签订合同,阿明称小王的所有文档放在一起,可能被取出来交给他人。综合以上情况,小王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系其放在汽车销售公司的空白合同,合同手写内容为后补填写,小王从未与汽车租赁平台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主张合理可信,法院予以采纳。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阿明证人证言》所载内容与上述认定不一致,该份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不能以《车辆租赁合同》为依据,应当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中,小王通过微信向汽车销售公司的阿明询问案涉车辆租赁价格,并表示租赁该车辆,小王在租赁该车辆时未向汽车销售公司披露老李的信息,还多次向老李强调提车时务必说是帮小王提车,因此,小王系以其自己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租赁案涉车辆,小王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成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汽车销售公司为出租人,小王为承租人。
关于案涉租赁纠纷的责任主体。小王在承租案涉车辆后由老李实际使用,老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曾表示车辆系其承租,有意购买该车辆,但上述表述可基于次承租人的身份作出,无法当然免除小王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合同相对人的责任。即便小王系受老李委托租赁案涉车辆,因小王系以自己的名义租赁车辆,租赁关系成立时,汽车销售公司不知道小王与老李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小王向汽车销售公司披露老李后,汽车销售公司仍可选择小王或老李主张权利。
关于汽车租赁平台是否有权向小王主张权利。如前所述,汽车租赁平台所提交的《车辆租赁合同》无法证明汽车租赁平台、小王之间成立车辆租赁关系。小王关于愿意承担部分责任的承诺,系根据阿明的要求向汽车销售公司作出,非向汽车租赁平台作出。从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来看,中介阿金在与小王沟通时,未明确其代表汽车租赁平台,阿金称其替老板放车,也未明确其老板身份,小王所称“我知道”不能视为对汽车租赁平台身份的确认。在小王、阿明、阿金、小妍、汽车租赁平台股东老杨所在的微信群中,阿金及老杨在加入群聊后均未明示其身份。因此,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汽车租赁平台、小王就案涉事故及车辆处理进行了沟通。即便小王知道汽车租赁平台及阿金的身份,从小王在微信、电话中的表述来看,小王从其自认为的中介角色出发,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告知阿金可以起诉自己及老李以解决纠纷,以及有意购买案涉车辆但因资金问题未能达成,均不代表小王认可汽车租赁平台作为车辆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汽车租赁平台与小王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请求小王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经实体审理,认定汽车租赁平台主张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应驳回汽车租赁平台的诉讼请求。
关于汽车租赁平台主张的备用诉讼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汽车租赁平台增加诉讼请求,小王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汽车租赁平台增加诉讼请求,最晚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汽车租赁平台的备用诉讼请求于庭审结束后提出,已超出法定期限,且该备用诉讼请求系基于代位权提出,涉及新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汽车租赁平台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汽车租赁平台能否行使其所称的代位权,汽车租赁平台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03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汽车租赁平台的诉讼请求。
04律师结语
在车辆租赁、商业合作些常见民事场景里,空白合同的留存与流转,就像给后续纠纷埋下了“定时炸弹”。本案中,汽车租赁平台持载有小王指印的书面合同主张租金与赔偿,乍一看证据“扎实”,实则是空白合同被人偷偷补填内容后的滥用。
作为小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泽律师没有陷入“指印真假”的无谓争论,而是以精准的抗辩策略拆解汽车租赁平台证据链,用严谨的证据组织还原合同签署的真实场景,最终推动法院采纳抗辩主张,判决驳回汽车租赁平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空白合同被滥用后的核心抗辩策略
面对空白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容易被“指印真实”的表面证据困住,但陈雨泽律师从接案初期就明确,抗辩的关键不是否认“指印本身”,而是通过证明“合同内容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围绕这一核心,陈雨泽律师制定了三层递进式抗辩策略:
01 先破形式:揪出合同里藏不住的“不合理”
面对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载有指印”的《车辆租赁合同》,陈雨泽律师没有急于让小王确认“是否按过指印”,而是先从合同细节里找“破绽”——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却成了推翻汽车租赁平台主张的第一步:
- 指出合同形式瑕疵:合同多处指印下方为空白(无手写或打印内容),不符合合同签订的常规操作,说明小王按指印时部分合同条款尚未填写;
- 揭露逻辑矛盾:豪车租赁以短期租赁为常态,但案涉合同约定150天长期租赁,且租赁期限届满日与汽车租赁平台主张的车辆维修完工日完全一致,过于巧合,不符合商业常理,更像为了凑诉讼标的刻意设计的条款,而非真实商业约定;
- 锁定时间冲突:提交小王2022年8月8日(合同签署日)的美团外卖消费记录及当时与小王一同参加商务活动的证人证言,证明小王当日身在西安,不可能在广州签订合同,直接否定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02 再立事实:用反向证据链砸实“空白合同被滥用”陈雨泽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组织了完整的反向证据链,形成对汽车租赁平台证据的有效反驳:
- 提交空白合同样本:找到小王此前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宝马车辆租赁合同,其条款与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车辆租赁合同》完全一致,证明小王确有空白合同留存于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租赁平台存在获取空白合同并补填内容的可能;
- 固定关键沟通记录:小王与汽车销售公司监事阿明的通话录音里,阿明承认,小王的所有文档放在一起,可能被取出来交给他人,直接印证空白合同被滥用的事实;
- 还原沟通语境:提交小王与老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王只是“中间人”,真正的租车需求方是老李,进一步佐证小王无与汽车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让汽车租赁平台的“合同真实”主张彻底站不住脚。
03 终定关系:厘清真实法律关系,隔离不当责任陈雨泽律师的抗辩没有停留在“否定合同”,而是进一步帮法院厘清“谁与谁真有法律关系”,明确小王与汽车租赁平台无任何合同关系:
- 证明小王的真实角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还原小王系受老李委托,以自己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租赁车辆的事实,真实租赁关系发生在小王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
- 隔离责任主体:指出汽车租赁平台提交的《承诺书》系小王为配合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出具,并非向汽车租赁平台作出的履约承诺,进一步否定汽车租赁平台、小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空白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采信规则(本案裁判逻辑解析)
本案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充分体现了空白合同纠纷中“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陈雨泽律师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引导法官看清事实本质,将已被曲解的法律关系还原至本来面目:
1.有瑕疵的书面合同,难获法院直接采信
汽车租赁平台始终强调“合同有指印就是真的”,但陈雨泽律师在庭审中,把“指印下空白”“期限巧合”“时间冲突”等瑕疵一一摆给法官,并引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需全面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从裁判文书能看出,法院认可了这一抗辩:书面合同并非“铁证”,当合同存在明显形式瑕疵,且无法合理解释时,其证明力会大幅降低,甚至不被采信。
2.实质真实比“好看的形式”更重要
汽车租赁平台的证据只够证明“合同有指印”的形式完整,却解释不了“小王为何不在场”“租赁期限为何巧合”等核心问题;而陈雨泽律师构建的反向证据链,从“小王的行程”到“空白合同的来源”,再到“小王的中间人角色”,每一环都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闭环。法院最终采纳小王的主张,正是遵循了“实质真实性优先”的规则——比起一张有指印的纸,能还原真实场景的证据链,才是定案的关键。
3.优势证据原则的适用:通过证据优势主导裁判倾向
民事诉讼讲究“优势证据”,即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法院就倾向于采信哪一方。陈雨泽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使小王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形成绝对优势:
- 汽车租赁平台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如签署时间与小王行踪冲突、租赁期限与维修日巧合);
- 小王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逻辑漏洞,且关键证据(如阿明的通话录音)直接指向空白合同被滥用的核心事实。
在空白合同滥用引发的纠纷中,当事人常因“指印属实”这一表面事实陷入举证困境。然而,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证明,空白合同并非不可抗辩,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穿透形式,还原缔约时的真实事实与意思表示。不能被对方的表面证据牵着走,要学会从细节里找破绽,主动组织证据,用反向证据链构建事实,让法院看到“纸面上的合同”与“真实情况”的差距。
本案也为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空白合同千万别乱留、乱签。如果不得不留存空白合同,一定要在空白处注明“本合同未填写内容无效”,并全程保留签署时的录音、视频等证据;一旦发现空白合同被滥用,别慌着否认“指印”,而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系统梳理并固定如行程记录、沟通记录、交易惯例等一切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办律师丨陈雨泽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陈雨泽律师合伙人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领域: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联系邮箱:chenyuze@tianxils.com
陈雨泽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律师,黄埔区法学会公益法律咨询专家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法律业务处理经验,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为顾问单位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获得顾问单位的肯定,熟悉诉讼 (仲裁) 程序,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专业到位的代理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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