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灵活用工日益普及的当下,不少企业陷入了认知误区,将“远程办公”视为一种可以随时随地、不受约束的“流动状态”,误以为能随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因员工拒绝“现场办公”而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最终被仲裁委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天习律师借此案例,为您厘清企业调岗权的合法边界。
案情回溯
李某(化名,下同)入职某生物公司(化名,下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常驻工作地点为广州,且李某一直处于远程办公状态,无需考勤。
2025年12月9日,某生物公司通知李某将办公地点从广州市调整为深圳市,并明确不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李某认为该决定属于对工作地点及劳动条件的重大变更,不同意变更,继续在广州进行远程办公。
某生物公司称李某2025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未到深圳办公构成旷工,并于2025年12月12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具体理由包括李某拒绝取消远程办公转为办公室办公的安排以及连续旷工3天。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委托本所陈梓忱律师代理本案。接手案件后,陈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本案的核心特殊性:远程办公并非“劳动地点不固定”,而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用工模式,公司无权随意变更,一些公司容易混淆“工作地点约定”与“办公形式”,误以为远程办公等于赋予了其随意调整地点的权利。
随后,陈律师悉心指导当事人梳理并固定了远程打卡记录、工作推进邮件等关键证据链,夯实了未构成旷工的事实基础。
在此基础上,陈律师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年度奖金、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报销款等款项,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某生物公司单方变更且不报销交通费用,尽管对方主张其考勤与纪律管理制度中规定其可将员工从远程办公模式转为办公室办公模式,但该规定实际上单方免除了某生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申请人的权利,应属无效。因此,在某生物公司未与申请人未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拒绝某生物公司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要求,继续在广州市进行远程办公,而申请人提供的推进工作记录、水印相机考勤打卡记录均显示申请人在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2日期间均有进行远程办公,不构成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裁决某生物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6000元,同时一并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年度奖金及报销款等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03
律师结语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单方将远程办公员工的办公地点跨市调整,员工拒绝后,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灵活用工的普及,远程办公一旦写入合同或该模式已形成长期惯例,即构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一部分。公司若要将“远程”强制转为“现场”,必须证明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的调整在多个方面均存在明显问题:跨市调动导致通勤时间大幅增加,且公司明确不报销交通费用、未提供任何安置补偿;劳动条件从远程办公变为固定办公室办公,属根本性变化;调整缺乏充分必要性,且仅针对李某一人的临时通知。综上,公司单方跨市调整工作地点且不提供任何便利,已超出合理调岗的边界,构成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拒绝具有正当性,公司以此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一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但这不代表公司拥有无限的单方强制权。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将严格审查调整的合理性(如距离、通勤时间、待遇变化等)、是否实质影响劳动者权益。对于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调整,即便有合同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注意:调整应基于真实的经营需要,而非针对个别员工或具有惩罚性;应提前与员工沟通协商,避免单方强制变更;跨市调整应提供交通补贴、班车、住宿或远程办公选项等安置措施,以减少对员工基本生活的影响。
劳动者面对不合理调岗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或按原方式(如远程办公)正常提供劳动,避免被认定为旷工。本案李某正是通过远程打卡、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仍在工作,从而否定了公司旷工的主张。
此外,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调整时,应理性维权、保留证据,避免以自行不到岗或停止工作等方式对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若公司强行以旷工为由解雇,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社会保险赔付、企业用工管理合规、入离职合规指导和陪跑
陈梓忱律师,中共党员,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习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前ALB“年度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团队资深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年经办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120件,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拉满。
服务客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广州市总工会、网易、字节跳动、无限极集团、广州顺丰、广州公交集团、广日电梯、广州湾区半导体、浦发银行、平安普惠集团、广东泰一科技、荔湾广场物业等裁判机构、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世界知名500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
雇佣类典型案例(代理用人单位):
一、诉讼类
1.代理某半导体龙头诉其前高管系列案,仲裁败诉情况下,实现一审改判、二审维持,为该公司减损八百余万元;
2.代理某银行广州分行诉其前行长案,实现仲裁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一审维持,为某银行广州分行减损百余万元;
3.代理某金融集团诉其前高管案,驳回对方核心诉讼请求,仲裁、一审胜诉,二审维持、为某金融集团减损百余万元;
4.代理广州公交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多个案件,实现了胜诉率近百分之百的佳绩,累计减损百万余元;
5.代理广东省某新三板公司竞业限制被诉一案,成功减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百万余元;
6.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竞业限制维权一案,成功为其追回八十余万赔偿;
二、非诉讼类
1. 主办广州市某公交公司劳动用工合规专项,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业务成果奖;
2. 主办佛山市某国企大规模减员、广州市某交通行业龙头国企解散裁员等多个大型项目,项目金额数亿元、累计为客户减损金额达数千万元,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4年业务成果一等奖。
劳动类典型案例(代理劳动者,因涉及隐私保护仅部分展示):
1. 代理多起案涉法本集团、中软集团、汉普人力、上海外企德科等外包公司虚假派遣、逆向派遣、“假派遣真外包”、“假派遣真劳动”等劳动者维权案,成功为劳动者追回赔偿金、经济补偿或其他在职待遇300余万,多个案件实现仲裁全额支持全部诉请;
2. 代理李某诉某基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诉前全额支持赔偿金、绩效奖金等四十余万;
3. 代理张某诉广东某知名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4. 代理陈某诉海珠区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赔偿金等二十余万;
5. 代理梁某等多人诉中山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实现全额支持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十余万;
6. 代理程某诉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追回三期待遇(含产假、孕假、哺乳假)、被迫离职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等二十余万;
7. 代理钱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一案,成功实现二审不开庭书面改判,认定钱某构成工亡,追回百万工亡待遇损失;
8. 代理王某诉东莞市某半导体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成功实现仲裁不开庭追回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二十余万。
主办律师丨陈梓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