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如果能全额退赃,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可是,我真的拿不出那么多钱。”
这是阿红(化名,下同)见到我时说的一句话。她的声音很轻,眼神里满是疲惫,还有一丝藏不住的恐惧——她怕,怕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由,会因为她无力凑齐那笔退赃款而再次溜走。
2025年11月,阿红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羁押近四个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除了重获自由的喜悦,阿红感受更多的是对未来的茫然。家中负债累累,两个孩子等着她抚养,年迈父母的医药费还没有着落——她不知道,那个“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会不会因为自己“没钱”而变成一纸空文。
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她争取那本该属于她的司法温度。
案情回溯——一个涂胶水女工的涉案经过
2022年6月起,老陈(另案处理)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手袋,并聘请了多名工人。阿红就是其中的一名普通工人。
她在案涉点中从事的工作,是台面贴胶水——将皮革片的边缘涂上胶水,为后续的缝合做准备。这是整个制包流程中最基础、最机械的体力劳动。她不参与安装、粘贴、缝合“***”商标,不知道这些包最终销往何处,更没有参与组织、管理或销售环节。她只是一名在流水线末端重复着涂胶水动作的普通女工。
然而,正是这样一份工作,让她卷入了刑事案件。
2025年7月,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当场缴获假冒***手袋222个,货值金额10万余元,另查实已销售金额4万余元。阿红作为现场被抓获的工人之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阿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难点——当“缓刑”遇上“没钱全额退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个月,如果能够全额退赃,可以适用缓刑。
问题在于:阿红根本没有能力全额退赃。
这个“全额”是多少?根据办案机关的认定,阿红在该制假窝点工作期间的违法所得约5万元。对于许多家庭来说,这或许不是一个大数目,但对于阿红而言,却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天堑。
阿红的家庭情况是怎样的?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迈父母的医疗费用靠她支撑,家中早已负债累累。她为什么会去那个制假作坊打工?不是因为贪图高薪——事实上,她拿的只是一份与普通体力劳动相当的固定工资——而是因为身材矮小的她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才进了这家不“挑人”的无名作坊。
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养家糊口的压力,让她在面对有限的选择时,心存侥幸,终究踏出了错误的一步。
于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核心难题是:
在当事人无力全额退赃的情况下,能否说服法庭,仍然对其适用缓刑?
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一场关于如何界定“悔罪表现”与“社会危险性”的论证。
03
辩护思路——以“人”的视角,重新审视这起案件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梳理了案件的全部证据,结合阿红的认罪悔罪情况,确立了“承认构成犯罪,但全力争取最轻处理结果”的辩护策略。具体而言,我们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辩护:
(一)明确从犯地位:她只是流水线上最末端的一环
在整个共同犯罪中,阿红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清晰——她不是老板,不是管理者,不是核心技术工人,甚至连“贴商标”这一步都没有参与。她只是负责涂胶水,是整条生产链条中最基础的环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据此提出:阿红系从犯,且系从犯中作用较轻微的一类,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二)强调认罪认罚的主动性与全面性
阿红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态度诚、配合度高,为案件侦查和审理节省了司法资源。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依法可以对阿红从宽处理。
(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阿红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未曾逃跑或实施其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到案后亦表现良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具有坦白情节,为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项:“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依法可以对阿红从轻处罚。
(四)退赃虽“不全”,但已是“竭尽所能”
这是本案最难处理的问题。
我们没有回避“未全额退赃”这一事实,而是向法庭如实呈现了阿红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强调:
案发后,阿红及其家属多次主动表达退赃意愿;家属多方筹措、四处借款,最终在能力范围内退出了2万元。判决书虽未单独认定阿红个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但其主动退出的2万元已获法院认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退赃的意义,不应仅仅以“数字达标”来衡量,更应关注行为人是否在客观条件下尽到了最大努力。
(五)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低
阿红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其走上犯罪道路,与生存压力、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而非出于主观恶意。经过数月的羁押和深刻反省,她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犯可能性极低。
(六)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
✦ 刑期条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符合缓刑的刑期要求;
✦ 悔罪表现:阿红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虽未全额);
✦ 社会危险性:系从犯、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低;
✦ 社区影响: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阿红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退赃“全”与“不全”,应当是量刑时“从宽幅度”的考量因素,而不应成为适用缓刑的“一票否决”项。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分享这个案件的同时,我也想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一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这不仅关乎本案的定性,也关乎许多在制假产业链中从事辅助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的法律风险意识。
1.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中,涉案手袋上使用了“***”商标,而该商标系某股份公司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被告人老陈及所聘工人均未获得授权,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
2.“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该窝点被查获的假冒手袋货值10万余元,已销售金额4万余元,已达到入罪门槛。
3.普通工人也会构成犯罪吗?
会的。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可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是流水线上的普通工人,如果明知自己在参与制假活动,仍可能被追究刑责。
这也是本案中阿红虽为底层工人但仍被追诉的法律依据。
4.案件结果:法律之内,情理之中
2026年2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阿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法院对阿红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箱包、皮具、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本案中,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我方提出的阿红具有的从犯、坦白的减轻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部分退赃的悔罪表现,最终对其适用了缓刑。
本案裁判结果,一方面彰显了司法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在严格依法定罪处罚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全部从宽情节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罚当其罪、宽严有度。
律师手记:做有温度的辩护
这个案件并不“大”,但它让我思考了很多。
第一,法律的公平,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的精确,也体现在对个体处境的体察。退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弥补损害、鼓励悔过。如果因为它客观上无法“全额”,就否定行为人全部的悔罪诚意,那可能是对制度本意的背离。
第二,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无罪”的力挽狂澜,也在于“认罪”之下的精准减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仍然大有可为——认真梳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深挖每一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用证据和逻辑说服法官,让判决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往下走”,这本身就是一种专业价值。
第三,刑罚的意义,不止于惩罚,更在于教育、挽救和回归。阿红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她是在生活重压下走错了一步的普通人。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但法律的温度也不应缺席。给她一个缓刑的机会,不是“纵容”,而是在惩戒之后,给她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可能。
在我看来,好的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帮助法庭看见“人”的存在——看见那个具体的、复杂的、有来路的、有难处的“人”。
这个案子,阿红拿到了缓刑。我希望她以后的路,能走得踏实、走得稳当。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重大刑事辩护
联系邮箱:linziqi@tianxils.com
林梓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行政案件,在诉讼领域和非诉业务中均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操经验。始终秉承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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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上力,中共党员,毕业于广州大学。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案件处置与风险把控实务经验,秉持对案恪守专业审慎、对人至诚尽责的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质法律服务及周全的法律保障。
主办律师丨林梓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