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张三(化名,下同)驾驶自家小轿车至某原料场工地窃取了王五4块钢板后,将涉案钢板销赃至某金属回收公司,得款一万余元,期间张三雇请他人装卸、运输涉案钢板。经鉴定,涉案被盗钢板价值两万余元。
尝到“甜头”后,张三又于2022年11月28日驾驶小轿车至某工地窃取了赵六堆放在工地门口的6块钢板,后将涉案钢板销赃至某废品回收站,得款八千余元,期间张三雇请他人装卸、运输涉案钢板。经鉴定,涉案被盗钢板价值一万余元。
2022年12月2日,张三再次驾驶小轿车至某工地窃取钢板,而这次盗窃被发现后遂逃离现场。经鉴定,本次被盗涉案钢板价值一万余元。
两日后,张三再次顶风作案,此次,张三伙同李四(化名,下同)驾驶小轿车至某路段窃取了孙七堆放在路旁的21块钢板。次日上午,张三、李四将涉案21块钢板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得款三万余元,其中张三分得一万余元,李四分得一万余元,期间张三、李四雇请他人装卸运输涉案钢板。经鉴定,涉案被盗21块钢板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
之后,实施了多起流窜作案的张三、李四于12月9日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扣押张三的小轿车一辆、张三的手机一台、李四的手机一台等其他物品。
2022年12月15日,张三家属赔偿王五、赵六并取得王五、赵六的谅解。另外,张三、李四的家属代其二人向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退出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7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李四的现金人民币9507元,予以抵扣上述第二判项的罚金。
四、公安机关扣押张三的手机一台、李四的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公安机关扣押张三、李四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
张三、李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三盗窃数额巨大,李四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三、李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三、李四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退出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公安机关扣押张三的小轿车,经查,该车辆虽登记车主为张三,但实际购车出资人为张三其父亲,且该车主要用途也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张三仅是偶尔将其作为代步工具而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使用,故该车辆不宜认定为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张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刑事案件中,为方便作案而使用的交通工具能否认定为“作案工具”并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涉案小轿车并非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通过销售合约书、银行流水、购车发票等证实车辆实际由张三父亲出资,车辆实际权利人是张三之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当子以返。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那么需要予以没收的“作案工具”该如何划定范围?
一、涉案物品与犯罪行为应当具有直接关系
在判断涉案物品是否应当上述法条予以没收时,应当基于全案案情,综合判断涉案物品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和帮助作用程度。
实践中,财物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越大,该物被没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有的案件里面,涉案物品被反复使用于多次犯罪中,那大概率也会被没收。
涉案物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完成起决定性或促进作用,那些与犯罪有一定关联但不是直接用于犯罪的物品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关联性和帮助作用的大小,也体现在涉案物品的主要用途上。如果涉案物品主要用于日常用途,偶尔用于犯罪,那么往往不会没收。
二、涉案物品的属性倾向判断,应具有“专门性”
同一物品在不同案件事实下,往往会呈现不同的属性。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张三仅是偶尔将其作为代步工具而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使用,不具有“专门性”,仅仅是为张三完成盗窃犯罪起到便利作用,故该车辆不宜认定为作案工具。
三、考虑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讲,刑罚的裁量应与其罪责成比例,是否作为作案工具,还应该考虑该工具和犯罪收益之间价值大小。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还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讲求刑罚的个别化。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体现罪责刑的均衡,所没收财物的范围、价值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当,应根据财物的价值和犯罪的情节综合考虑。譬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作出没收贵重物品(汽车)的判决。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周洋慧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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