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在实际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最为普遍采用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通常所说的“朝九晚五”模式,具体表现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总计每周工作40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律性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在面对特定工作时间要求或无法用工作时间衡量劳动报酬的职业时,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难以确保劳动用工管理的合规性及劳动待遇支付的合理性。因而,这类特殊性质的工作场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更为合理。
01 三种工时制的定义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02 适用岗位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最为常见的工时制。可以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职工为: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03 工作时长
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此工时制下,周工作日原则上为5天,月工作日(按年平均250个工作日分摊)约为20.83天,季工作日约为62.5天,年工作日为250天。
因此,各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下:
以周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天×8小时/天=40小时;
以月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83天×8小时/天=167小时;
以季度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
以年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可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04 实行要求
只有符合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则不需要审批。
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内地方企业需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05加班规定
标准工时工作制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并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300% 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不确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中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度一般不涉及加班费。以广东省为例,广东地区的相关规定明确,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个别地区支持对法定节假日工作时的加班费,部分城市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还是需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地区有差异)。
虽然不定时工作制度下不涉及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劳动者工作。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广东省内地方企业申请对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必须提交包含工时管理在内的制度文件,且该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反馈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监管用人单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度是否合理、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