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发现有多起公司股东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企图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注销公司的行为真的可以逃避应承担的债务吗?
案情简介: 陈某1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 5月1日生育原告陈某2。2018年3月29日,陈某1与张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婚生女儿陈某2出生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 800 元抚养费,在每月的 25 号前支付,直至小孩 18 周岁止。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后,原告陈某2随父亲陈某1在本区生活至今,现正办理小学入学手续。原告陈某2陈述其家庭开支来源主要源于曾祖父的
案情简介: 倪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共同出资成立夫妻档公司,主要经营纱布生意。2020年1月,倪某与郑某签订纱布买卖合同,约定由倪某提供5吨纱布,郑某支付货款200万。倪某收到款项后,未按时交付纱布。郑某向倪某交涉,倪某出具还款协议。后倪某未按还款协议付款,郑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倪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业主与租户经中介公司居间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截止到2019年3月17日。在2017年租户的婆婆来房屋内居住,从阳台窗户坠亡,但租户并未告知业主。 2018年业主与客户经中介公司居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承诺房屋内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来客户以业主承诺不实将业主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业主退还房款,经法院调解,业主同意降价90万元,合同继续履行。 后,业主将租户诉至法院,要求租户承担房屋贬值的90万元。 法院判决:租户赔偿
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20年7月31日离职。 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那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