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研究丨故意伤害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思路

引言: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日趋严格,构成犯罪的门槛在逐渐提高,这是好的现象,也给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带来了好的环境,笔者结合前期从事刑侦工作和从事律师辩护工作的经验,对故意伤害案件常见的几个无罪辩护思路进行分享。


一、没有伤害故意的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首先要求嫌疑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但过去的司法实务中,往往唯结果论,将有人受伤的案件均按照故意伤害案件处理,这种错误的倾向正在得到纠正。


2025年底公布的入库案例2025-04-1-179-003,就是一起缺乏犯罪故意的无罪判决,该案中被告人因为生活琐事抱住被害人阻止其离开,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慎摔倒导致足部受伤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遂判处无罪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的过程中,首先应当着重审查嫌疑人的供述,审查其在对事发时对心理状态的描述中,是否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其次应该细致地审查事发时的肢体动作,是否体现了伤害的故意。如果有现场视频监控随案移送的,应当及时阅卷查看视频监控,还原现场经过,审查当时的行为能否和供述相互印证,从而论证其不具有伤害故意。如果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嫌疑人过失导致的,则不构成此罪。


此外,对于没有伤害故意的无罪辩护,还存在几种法定情形,如正当防卫的案件,行为人出于防卫的故意实施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还如在体育运动中不慎出现的伤害结果,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同样行为人也没有伤害故意。对于这类案件,辩护时也同样应该注意对现场经过的细致还原,来为辩护提供支撑。


二、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的伤害行为要和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故意伤害案件。这种辩护理由,对辩护人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需要审查被害人伤情的具体情况,往往需要用到专业的医学知识。


如前臂的colles骨折,这种骨折是轻伤二级,但其形成原因多是摔跌时手部撑地导致,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持械打击受害人前臂导致该骨折,则明显属于认定错误。辩护人应及时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事发时人员的笔录,询问事发时被害人是否有过跌倒,并要求补充成伤机制鉴定。因为现在基层公安机关多数不具备成伤机制的鉴定资格,一般的伤害等级鉴定意见上陈述均为“因故受伤”,这是一种中性表达,如果在案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行为与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则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鉴定机构补充成伤机制的鉴定。

a138061d-4a77-4efd-93a5-49fa142cf05e.png

图:典型的colles骨折,多为手部撑地形成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病历检查与事发时间严重不符,如果事发后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而是经过一天、甚至数天,才去医院检查。这时查出的损伤,就无法与伤害行为相互对应,不能排除在此期间另受伤害的可能。如迟发性脾破裂,这种损伤的潜伏期甚至可长达两周,对于这类的案件,辩护人则要着重强调,不能排除被害人另外受伤的合理怀疑,来进行无罪辩护。


三、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无罪辩护


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可能。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安机关的鉴定人甚至不是法医专业出身,在对鉴定标准的把握、新旧伤的鉴别、造作伤的鉴别上能力不足,偶尔会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


如果辩护律师在阅卷时,看到鉴定意见的正文部分描述了陈旧性骨折和新鲜骨折同时出现,则要高度警惕,因为据以认定轻伤的新鲜骨折,也存在着陈旧的可能,要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这一可能,请鉴定人说明情况,必要申请鉴定人出庭。对于骨折类的损伤,在骨折后十五天左右,会在骨折部位周围出现骨痂,也就是说,如果事发当天的影像结果就能看到骨痂,则一定是陈旧骨折。辩护人在对这类案件辩护时,可向公诉机关要求调阅全部的鉴定档案查看影像检查的原始数据。


860859fb-2ecc-4fa3-8db6-1c13b9f2c101.png


图:新鲜肋骨骨折与陈旧肋骨骨折


此外,还要鉴别造作伤。所谓造作伤,是指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主动扩大伤害后果,或直接实施自伤的行为,才到医院进行检查,从而人为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笔者曾见过急诊医生帮助造成鼓膜穿孔的伤情,这类损伤也可以分辨。掌掴导致的鼓膜穿孔多见于紧张部,且破裂孔周围常伴有新鲜血迹。但造作造成的破裂孔会出现在松弛部,且不会出现明显的血迹。


10c7f98f-c112-4d67-b44b-373a99c70126.png

图:外伤性鼓膜穿孔


另外还有人为扩大伤害后果的案件,多见于皮肤创口,伤者主动用锐器延长被害人造成的创口,以求达到鉴定标准规定的创口长度。对于这类案件,辩护人要仔细审查伤情的照片,查看创口的创角是否有分支,愈合后是否出现瘢痕宽度不一致,创口的角度是否符合刀刃的走行方向,等等。以辨别构成轻伤的创口是否存在人为延长的可能。


四、伤病关系混合的无罪辩护


如果伤者自身存在疾病,该疾病可能导致其更容易受伤或者伤情加重的,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从而轻伤就可降为轻微伤,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笔者曾经办过一起锁骨骨折的案件,该被害人一年前锁骨骨折,行固定术后取钢板不足半年,被人打伤,锁骨再次折断。查看X光片可见,本次骨折的位置,就位于锁骨中段的一个钉孔处。对于这种旧伤影响新伤的情况,就要考虑将轻伤降级为轻微伤评定。还例如老年人受伤骨折的,就要考虑补充骨密度检查,如果骨密度降低比较严重,也要考虑对骨折进行降级评定。


五、结语


以上四种无罪辩护的思路,仅是笔者结合工作经验的部分心得。实际上,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辩点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面临被害人的信访压力,司法机关往往为了安抚被害人,对案件做立案处理,以求将信访压力移转至下一个环节。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应该尽快了解案件事实,仔细研读案卷,早日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争取好的辩护结果。




律师简介



关远凯律师

天习合伙人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企业法律服务


关远凯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任刑事侦查民警,对于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具有丰富经验。本科为法医学专业,硕士为工商管理,在医疗纠纷案件和企业法律服务方向均有丰富的经验。


部分典型案例:

1.工亡行政诉讼案,人社局在做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后,家属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胜诉,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亡认定,家属最终拿到全额工亡赔偿。

2.强奸案,一审判决七年,二审改判五年。

3.开设赌场案,检察院认定情节严重,起诉情节为五年,经过细致的辩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招摇撞骗案,检察院起诉量刑建议三年,经过阅卷,发现主要情节认定错误,罪名认定错误,经过要求补充证据,最终判决诈骗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5.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委托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仿制商品,经过律师取证保全,提起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胜诉,判决产品构成侵权,被告赔偿了委托人的损失。


文章供稿丨关远凯律师



THE END
图片





上一篇:天习研究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影响
下一篇:天习研究丨超龄用工新规深度解读:律师实务视角下的合规指南与维权策略
联系电话:02082557857
联系邮箱:tianxilaw@163.com
咨询电话:4006881681 400855605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3201、32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