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2年开始,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危化品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陈某(化名,下同)、李某(化名,下同)等人雇佣杜某(化名,下同)作为司机参与非法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杜某的主要职责是从外地气站购入液化石油气,然后运输到东莞市进行非法销售。这些销售活动主要是面向下一级的黑煤气销售人员。陈某、李某等人将赚取的利润根据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在杜某参与期间,他收到了陈某转账的12万余元用于代支付的充气款,并从中获得了12万元的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杜某等六人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相关的煤气罐、汽车等物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
二、……。
三、……。
四、被告人杜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五、……。
六、……。
七、继续追缴……、……、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
法院认为
一、 关于本案定性。
因液化石油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六被告人销售、运输的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无专业的运输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的条件下运输或者储存,具有现实危险性,其行为更符合危险作业罪。故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定性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二、 其他辩护意见。
1. 关于从犯,由于本案定性为危险作业罪,作为司机的杜某等三人在危险作业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积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从犯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经营数额,在案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客户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中,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李某等人一直从事黑煤气生意,三人平分利润。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陈某是发小,一直做黑煤气生意。被告人陈某、李某等人当庭对指控数额亦无异议,故该对异议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本案各被告人多次犯罪,均不是偶犯。
4.被告人杜某等六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上,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评析意见一致的,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杜某等六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活动,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等六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杜某等六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结语
本案中,杜某等人一开始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但经律师辩护,由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被调整至不同的法律章节项下。那么,这一法律裁定的变更,依据何在呢?
非法经营罪的考量:液化石油气本身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如果单纯从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角度出发,难以直接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危险作业罪的认定:杜某等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危化品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储存、运输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此,法院最终将其行为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钟凌云律师、李曌律师作为杜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负责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工作,其行为性质无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的资质,未经许可批准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以危险作业罪对其定罪量刑更符合;3.被告人是从犯,其未参与同案人的经营行为,其参与时间不长、参与度较低,起辅助作用;4.即使以非法经营罪对本案进行定性,被告人杜某仅对陈某一人及其本人参与期间陈某流水数额承担责任;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获利较少,请求对其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综合了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也被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理。
主办律师丨钟凌云律师 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