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2日,孙某(化名,下同)入职A公司(化名,下同),该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

2023年1月1日起,孙某被安排至B公司处工作,任职java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津贴3500元,工资标准为 9500 元/月。

孙某在职期间,B公司拖欠了2024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42280.76元及报销款项4千余元。

2024年5月31日,孙某以B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8月25日,B公司结清了拖欠工资42280.76元,但报销款项4千余元尚未支付。

之后,孙某向法院提出仲裁请求:

一、裁决B公司向孙某支付报销款项共4千余元;

二、裁决B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9033.40元。

孙某提交了《欠薪证明》、《离职协议》作为证据。《欠薪证明》由B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孙某出具,内容为证明孙某2022年9月2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B公司处工作,并确认拖欠孙某工资和出差报销如孙某主张,承诺在2024年8月31日前分阶段结清《离职协议》为孙某和B公司签订,约定双方在2024年5月31日当天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孙某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计算至当日。除此以外,该协议对孙某其他待遇未作处分约定。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B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孙某一次性支付报销款项共4千余元;

二、B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孙某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19033.40元。

仲裁委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本案应诉及开庭通知已依法送达B公司,B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委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裁决。

二、关于支付报销款项的仲裁请求。孙某提交的《欠薪证明》、《离职协议》,孙某提交了原件供仲裁委核对,B公司缺席本案审理,没有证据反驳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现孙某确认B公司已支付工资,但未返还报销款,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仲裁委予以采信,对孙某要求B公司返还报销款4千余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孙某和B公司签有离职协议,约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协议内容对孙某的工资进行了处分,但未约定孙某放弃经济补偿。故孙某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B公司没有证据反驳孙某主张的工资基数,仲裁委对孙某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19033.4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结语

在本案中,孙某被公司拖欠5个月工资,遂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后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公司给孙某补发了所拖欠的工资。尽管离职协议从形式上看是由孙某一方主动向公司提出,但其本质是孙某在公司欠薪的情况下,被迫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当员工因公司拖欠薪资而主动离职时,除了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主动提出离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孙某需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关确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那么,经济补偿的金额该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张小燕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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